控股合并是指上市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将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及其其他的经济利益纳入自身的股权结构,以形成新的公司。司法上以合并的方式实现。控股合并中,前转实施公司依照其章程及其法定代表人所做的股票收购行为,控股前转实施公司股东则作为转让方或受让方。 吸收合并是指上市公司以其自身股份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以此达到形成新公司的目的。司法上以合并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中,收购方是收购公司,被收购方是被收购公司,股东则作为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新设合并是指上市公司以合并的方式收购另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新成立一家公司,以此完成合并。司法上以合并的方式实现。新设合并中,合并双方均为上市公司,合并公司新成立,股东则作为合并新成立公司的股东。 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的区别在于,控股合并中,被收购的公司的股权及其其他的经济利益被转入收购方的股权结构,而在吸收合并中,收购方以其自身股份收购被收购方的股份,而不是把被收购的公司的股权及其其他的经济利益纳入收购方的股权结构。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吸收合并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新设合并产生了一个新的上市公司,而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只是把不同的上市公司合并成为一家,没有合并出新的上市公司。 拓展知识: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不同于实物合并,实物合并指两家企业资产、负债、经营权和利润分配权被剥离,合并资产被新设立的第三方公司所接管,两家企业的所有权就此被消灭的合并方式。